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24]701 号根据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24]107 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按川建发[2024]107 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24]151 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均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的,将各阶段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所得分值平均,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 100 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1)最终分值在 100-95(含 95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 95-90(含 90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80%计取;(3)最终分值在 90-80(含 80 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50%计取;(4)最终分值在 80 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 70 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可作相应的增加:1. 受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 5 分;2.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 10 分;3. 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 20 分。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严重的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可作相应的扣减: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