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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管理军产房案例分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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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地产合同管理案例分析11 级房地产经营管理 1 班 黄思豪 1104030059案情:A 系北京人,由于长期在珠海工作,对北京快速上涨的房价不了解,由于欲在美国投资房地产,遂与 B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200 万价格将自己的一套面积 100 平方米的军产权房屋(已超过 5 年)卖给 B,并约定按揭贷款。在按揭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房价230 万,由 B 先向 A 首付 30 万,其余 200 万按揭,但私下里 B 实际向 A 只支付了 10 万元,A表示同意。后 A 发现此房屋市场价格值 350 万,欲解除合同,但 B 不同意并要求 A 继续履行合同。A 欲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一是此房屋为军产权房屋,其出售受到军队的限制,此售房合同应是无效的。二是按揭贷款合同是双方合谋对银行进行欺诈,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三是房屋的合同售价是 200 万,但实际市场价值 350 万,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问题 1:A 认为此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法院会否支持,为什么?问题 2: A 想用支付违约金而拒绝履行合同,法院会否支持?问题 3:房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要回答以上几个问题,首先要整理清楚什么是军产房,军产房有什么性质特点。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 530 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综上所述,军产房的所有权为军委、总部。而后勤部审批是军产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如无总后勤部审批,有关买卖或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关于军产房到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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