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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催 告 函致 李碧如 先生/女士: 就我方出售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北 29 号 303 室 房地产(以下称“该房地产”)之事宜,我方与贵方经广州鸿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居间方”)居间介绍于 2024 年 10 月 07 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
A0021317(以下称“买卖合同”)
依据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第二十条的约定,贵方应当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起 90 日内与我方赴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
然而贵方在约定过户时间时连续推脱,并无合理理由且不去办理申请过户手续
为此我方郑重催告贵方:希望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前与我方赴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
本催告函一式三份,我方留存一份,广州鸿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一份,寄送贵方一份
催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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