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卜晓燕案例一: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
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
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
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解释: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案例二: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释:借贷关系由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
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
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