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 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 1999 年 4 月 8 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 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 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 年 11 月 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 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 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 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 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 45000 元。[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 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 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 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 使两学生的头相撞, 并反复的训斥, 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 无法到学校读书, 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 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启示: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 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