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7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 岁)、王某( 8 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 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 参考答案 ] 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 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