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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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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 荣珩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房屋置换协议,虽未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刘宝钢诉称: 2024 年 10 月,我与被告通过中介协商购买被告承租的本市和平区成都道昭明里 6 号 105室公产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10 月 28 日,双方到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置换手续,签订的置换协议书中卖方保证所卖房屋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进件审批手续,原告将房款 74500 元转入被告名下,一周后,原告到第三人处询问得知被告房屋与邻居张俊英存在使用权纠纷,被告也承认有此问题,置换手续无法办理。被告表示准备与邻居打官司要等一段时间,等法院判决后双方继续过户并承诺赔偿原告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被告退还原告 75000 元,多退的 500 元,双方协商领房本后退还。被告的纠纷经法院解决后,原告经向张俊英了解,被告得到经济补偿。2024 年 3 月 9 日,双方到第三人处办理手续,被告再次承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 月 23 日,第三人通知双方结件,原告的房款 75000 元已入到第三人帐上,但被告拒绝把钥匙交付原告,因双方赔偿损失及交钥匙问题一直协商未果,故至今没有结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据承诺赔偿原告在外租房损失 1500 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500 元应依约定领房本后退还,手续费 155 元双方依约定应各承担 77.5 元。 被告(反诉原告)姚文郁辩称: 原告所述双方协商买卖房屋并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到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情况存在,因房屋存在纠纷无法办理手续,被告立即将放款 75000 元退还原告,被告当时对原告说,钱退还给你可另行买房,多退的 500 元原告写了收据,内容为取房本后退还,被告的行为实际是表示解除合同。但原告要求履行。被告从未承诺过给付原告租房损失。被告房屋纠纷解决后,双方又与第三人重新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办理进件审批手续,第三人通知双方办理结件手续时,与原告联系不上,是原告责任造成置换手续未办理完毕。根据置换公司的要求,假如继续办理手续必须重新进件。原告行为未体现出诚实原则,故不同意与原告办理置换手续,将视原告态度和本纠纷解决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本次已付 155 元手续费置换公司不予退还,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了 77.5 元,被告认为本次置换协议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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