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包经营与挂靠的区别及法律依据一、“挂靠”的定义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为:1、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
其中包含以下几种主体:(1)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企业;(2)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3)自然人
2、挂靠人为企业的,其与被挂靠人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双方财务、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各自独立;挂靠人为自然人的,其与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挂靠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
3、挂靠合同规定挂靠人自负盈亏,要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
4、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公章、凭证等材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