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专利侵权案例 【案情介绍】本案原告 A 公司(甲方)于 2024 年 9 月与被告徐某某(乙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支付乙方 16 万元后,乙方1 个月内交付甲方石煤制备 β-sic 的配方;乙方根据甲方相应付款情况交付可研报告、相关资料、现场指导;技术使用费总额为 666万元为税后款,税扣缴义务人为甲方,其技术使用费余额自 β-sic产品自用及销售之日起每月支付给乙方 5 万元以上
根据进展情况四年内必须付清全部技术使用费
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得在陕西、甘肃、宁夏、山西再进行此项目转让
同时又约定:1、乙方受甲方书面邀请为甲方服务,交通、资讯、食宿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付;2、孙宪生经济师的酬劳为该合同费用数的 5%由甲方另行支付(产生利润先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履行合同共计支付技术使用费 760000 元,并支付交通、资讯、食宿等费用共计 126566 元
2024 年 5 月 6 日,原告在申请自治区科技资金时方知被告提供的专利技术已于 2024 年 7 月 28 日(技术转让合同书签署前)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原告因此以被告签署合同时明知石煤 β-sic 制备技术专利权终止的事实为由诉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技术转让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同书》应予以撤销,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技术使用费 760000 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26566 元
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被告徐某某答辩称,双方当事人自 2024 年以来一直保持着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经平等协商于 2024 年 9 月就 β-sic 制备技术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被告徐某某积极履行合同,但 A 公司一直再未给付使用费
陈某某(包头市鼎配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未实际履行 2024 年 3 月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未支付任何实施许可费和专利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