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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专利侵权案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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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专利侵权案例 【案情介绍】本案原告 A 公司(甲方)于 2024 年 9 月与被告徐某某(乙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支付乙方 16 万元后,乙方1 个月内交付甲方石煤制备 β-sic 的配方;乙方根据甲方相应付款情况交付可研报告、相关资料、现场指导;技术使用费总额为 666万元为税后款,税扣缴义务人为甲方,其技术使用费余额自 β-sic产品自用及销售之日起每月支付给乙方 5 万元以上。根据进展情况四年内必须付清全部技术使用费。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得在陕西、甘肃、宁夏、山西再进行此项目转让。同时又约定:1、乙方受甲方书面邀请为甲方服务,交通、资讯、食宿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付;2、孙宪生经济师的酬劳为该合同费用数的 5%由甲方另行支付(产生利润先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履行合同共计支付技术使用费 760000 元,并支付交通、资讯、食宿等费用共计 126566 元。2024 年 5 月 6 日,原告在申请自治区科技资金时方知被告提供的专利技术已于 2024 年 7 月 28 日(技术转让合同书签署前)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原告因此以被告签署合同时明知石煤 β-sic 制备技术专利权终止的事实为由诉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技术转让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同书》应予以撤销,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技术使用费 760000 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26566 元。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徐某某答辩称,双方当事人自 2024 年以来一直保持着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经平等协商于 2024 年 9 月就 β-sic 制备技术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被告徐某某积极履行合同,但 A 公司一直再未给付使用费。陈某某(包头市鼎配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未实际履行 2024 年 3 月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未支付任何实施许可费和专利年费,徐某某交纳年费至 2024 年后,因有新技术的研发,即停止了交纳相关专利年费。2024 年 A 公司及陈某某找到徐某某,因徐某某有更好的石煤制备 β-sic 的技术,在告知了陈某某专利被终止后,A 公司又与徐某某签订了本案的技术转让合同,徐某某按合同约定向 A 公司交付了配方并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添加剂等方面帮助 A 公司,使产品不断优化,产品准确定性为纳米级 β-sic 并经科研机构检测。由于市场和成本的原因,A 公司不同意继续投入生产并明确说明由于石煤运输的原因表示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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