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当前 ,中国 的 旅游 业蓬勃 进展 , 但对旅游合同的讨论仍是目前我国法学讨论领域相当薄弱的环节。例如,在现行 法律 中有关旅游关系调整的立法还不够健全 , 实践中的旅游纠纷多依靠行政法规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予以解决 , 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可遵循。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出发点 , 着重从旅游合同履行中发生意外 交通 事故角度来探讨旅游纠纷时的责任承担 , 从实践方面提出解决的措施。关键词: 旅游合同/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法律责任一、旅游合同的概念界定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是一种无名合同。什么是旅游合同,国内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界定有多种表述。旅游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 以及为实现旅游给付而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中包括的合同关系比较多,主要有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旅行社与旅游住宿经营者、旅行社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的合同关系。我们不难发现 , 狭义旅游合同概念与广义旅游合同概念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旅游者与其对应旅游合同主体间已确立的民事合同关系是否属于旅游合同的调整范围。笔者认为 , 旅游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旅游营业人,旅游营业辅助人和旅游者。旅游营业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旅游业经营的 经济 组织。旅游营业辅助人、是指辅助旅游营业人使其营业得以完成的人。因此 , 笔者给旅游合同下的一个定义是旅游营业人与旅游营业辅助人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 旅游者给付酬劳的合同。狭义的旅游合同定义过于狭隘,不能真实反映旅游者与其旅游合同相对方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广义的旅游合同概念能准确反映旅游合同的内在规定性,因此,我们应当实行广义旅游合同的概念。其实 , 旅游合同中包含的问题远不止为其下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这么简单。我们在此讨论旅游合同的定义,目的是明确旅游合同中包括的旅游主体,主要是为了明确旅游营业辅助人也应当是旅游合同的主体,这样对解决实践中旅游合同的履行时发生的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便提供了一个讨论前提与平台。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引起了法学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广泛讨论, 但至今没有一个比较确定的答案。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引入一则案情,以该案件为例,继续讨论旅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