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作协议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设立 经营网点,法律规范经营,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 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乙方作为甲方下设门市并代理甲方产品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网点设立要求1、总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服务网点应当根据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宣传、统一招徕的原则,不得从事除招徕、咨询以外的经营活动
3、乙方不得实行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开展旅游咨询、宣传促销和招徕旅游者等旅游业务;不得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4、服务网点应统一执行和落实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使用总社的票据和签单,财务报表和凭证要报总社统一核算
5、宣传资料和广告内容应真实有效,不得作虚假、模糊和超范围的宣传
服务网点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广告,不得擅自改变总社的旅游业务广告内容
6、乙方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法律规范的旅游合同,做到诚信服务
7、旅游合同由公司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统一管理
8、接受旅游者报名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且必须让游客填写旅游报名表(老年人报名表、健康体检表)等
9、推介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线路、景点、价格以及其他服务项目,应与总社一致
未经总社同意,服务网点不得自行安排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
10、服务网点应当将《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检查人员等识别和查验
11、熟知公司投诉处理流程和制度,并上报总社统一处理
12、旅行社服务网点须持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合法《营业执照》,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服务网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