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作协议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设立 经营网点,法律规范经营,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 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乙方作为甲方下设门市并代理甲方产品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网点设立要求1、总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服务网点应当根据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宣传、统一招徕的原则,不得从事除招徕、咨询以外的经营活动。3、乙方不得实行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开展旅游咨询、宣传促销和招徕旅游者等旅游业务;不得扰乱旅游市场秩序。4、服务网点应统一执行和落实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使用总社的票据和签单,财务报表和凭证要报总社统一核算。5、宣传资料和广告内容应真实有效,不得作虚假、模糊和超范围的宣传。服务网点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广告,不得擅自改变总社的旅游业务广告内容。6、乙方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法律规范的旅游合同,做到诚信服务。7、旅游合同由公司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统一管理。8、接受旅游者报名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且必须让游客填写旅游报名表(老年人报名表、健康体检表)等。9、推介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线路、景点、价格以及其他服务项目,应与总社一致。未经总社同意,服务网点不得自行安排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10、服务网点应当将《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检查人员等识别和查验。11、熟知公司投诉处理流程和制度,并上报总社统一处理。12、旅行社服务网点须持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合法《营业执照》,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服务网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后方可开展招徕咨询活动。13、旅行社变更服务网点负责人和经营场地,歇业及撤销所设服务网点,均应到原预先备案登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第二条、网点设立条件1、服务网点的位置应设立在繁华地段、主要街区的显要位置,方便客人寻找和咨询。服务网点名称法律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要求。2、网点面积适当,内部布局合理,方便客人进出。3、店面要干净,各种宣传资料陈列整齐,员工统一着装,统一使用 (品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