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法律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4]2 号),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新财建[2024]331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24]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批发、危险化学品、棉花加工收购、酒类生产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一)非煤矿山类企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存储额为 10 万元
2、投资在 1000-5000 万元的存储额为 20 万元
3、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存储额为 30 万元
4、采石、采砂、粘土采挖企业存储额为 5 万元
(二)建筑施工企业存储额按工程总造价的 1%存储(工程总造价 500 万元以下的按 2%存储)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储额为 5 万元,零售点存储额为0
(四)危化品生产、经销、使用单位: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储额为 10 万元
2、氢气、氧气、乙炔生产经销企业存储额为 5 万元
3、加油(气)站存储额为 5 万元
4、危化品使用企业存储额为 2 万元(五)棉花加工、收购企业存储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