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民申字第 1203 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民申字第 1203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威,男,1969 年 8 月 24 日出生,住台湾台中市南区永和里 1 邻南和路 20 号三楼之 20。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洋,女,汉族,1973 年 8 月 23 日出生,系申请再审人熊威之妻,住址同上。 二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 28 号院 2 号楼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舫,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永航,男,满族,1968 年 12 月 29 日出生,该公司艺人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 23 楼 2 门 502 号。 熊威、杨洋与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作出(2024)高民终字第 737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4 年 9 月 7日,熊威、杨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威、杨洋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标的包括演出经纪和版权使用许可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个合同关系,但原审法院未对合同区分认定。双方关于演出经纪合同关系的约定因正合世纪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确认无效,并由正合世纪公司赔偿因此给熊威、杨洋造成的损失 20 万元。假如关于演出经纪的条款有效,不管该条款是代理性质还是行纪性质,熊威、杨洋均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随时解除该条款。关于双方约定中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条款因正合世纪公司迟延履行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条款应于正合世纪公司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函》时解除。熊威、杨洋将 8.5 万元现金存入正合世纪公司员工胡永航的招商银行储蓄卡的行为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无效,正合世纪公司应返还该款。另外,一审法院就本案是否适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的咨询不符合程序法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判决,支持其请求。 正合世纪公司答辩称,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