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股权激励是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公司的股权通过多种方式分发给公司的骨干人员,使骨干人员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保持一致,从而留住公司的核心人员,保持公司的业务稳定,实现核心人员和公司共赢、公司基业长青的目标。目前,股权激励多出现于公司中,对于合伙企业是否可以进行股权激励,以及可以进行何种股权激励,可以通过分别分析员工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这股权激励的两种形式分析相关法律规定。1. 股权激励:员工直接持股员工直接持股是指被激励人员成为公司的直接股东,经过工商登记生效。直接持股的优势是激励效果极强,操作简单。劣势是,假如被激励对象在拿到股权以后离开公司任职,仍然可以留在股东之中。若无事先约定,会减弱控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在员工持股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激励涉及到以下法律:(1) 股权激励的设立:《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根据本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获得合伙企业的份额,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但员工直接持股股权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不应超过50 人。(2)股权激励所涉份额的权限《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以上法律规定法律规范了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受到限制,并且还可通过合伙协议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约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并未对股权激励的执行产生阻碍。(3)股权激励的退出《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