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目录:一、案例分析:1、国内首起股票期权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2、华为与刘平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3、中关村在线与前七名员工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4、朱奇与渣打银行股票期权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二、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选择股票来源方式时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三、站在公司的角度,实施股权激励对《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现实意义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 国内首起股票期权纠纷案【案情介绍】:某公司在上市前曾向全体员工发出电子邮件称:“公司的上市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努力,公司的未来更需要每一个员工去参加、去贡献、去制造……经管理层讨论决定,公司在2000 年 2 月将以公司首次股票公开发行初始价格授予全体员工公司股票选择期权
除已根据或将按公司期权计划被授予期权的骨干和核心员工外,凡在公司上市前进入公司的员工都将有资格获得 100 股的股票选择期权,每提前一年进入,股票期权增加 100 股
” 然而在该公司上市后向员工发放最少 100 股的期权证书时,其软件部工程师陈先生却发现:期权证书没有自己的
陈先生 1997 年 10 月进入公司工作,根据公司最少 100 股每提前进入公司一年股票期权增加 100 股的原则,陈先生最少应获得 300 股的期权
另外他了解到软件部其他工程师拿到了 2000 股的期权,而自己连最基本的 300 股都没拿到
陈先生感到不解,遂找到软件部主管询问此事
主管称:公司没有给
陈找到公司领导和法律部负责人,上面称:公司给了,压在部门
此后一段时间,陈为其股票期权证书上上下下找了多位领导,最终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其业绩不好而不给其股票期权
陈先生在为其股票期权奔波于公司上下级领导和部门时,4 月 25 日又接到公司软件产品部、人力资源部合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