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4)松民二(商)初字第 2096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原上海日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被告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反诉
本案由审判员孙禄君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12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郎某、刘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后因本院人员调动,本案由审判员朱金彪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6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媒体发布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 56
8km 处的跨线龙门架发布广告,发布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布费用为每年 1,350,000 元,付款方式为按年发布费的 30%、30%、40%分期支付,合同对其他事项作了相应的约定
2024 年 7 月 14 日,原告支付了首笔 30%发布费 405,000 元,被告于同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