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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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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4)松民二(商)初字第 2096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傅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原上海日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杭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反诉。本案由审判员孙禄君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12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郎某、刘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本院人员调动,本案由审判员朱金彪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4 年 6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媒体发布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 56.8km 处的跨线龙门架发布广告,发布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布费用为每年 1,350,000 元,付款方式为按年发布费的 30%、30%、40%分期支付,合同对其他事项作了相应的约定。2024 年 7 月 14 日,原告支付了首笔 30%发布费 405,000 元,被告于同年 7 月 25 日完成广告画面上画,但随后多次出现画面不亮灯情况,且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未能按约修复。2024 年 9 月 23 日,原告在例行巡查时,突然发现被告已经擅自将广告画面改成他人画面,原告即向被告反映,并于同年 9 月 25日向被告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一函,要求被告收函后三日内改回原告指定之广告画面,但被告未能纠正。2024 年 10 月 21 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再次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要求被告收函后二日内改回画面,但被告仍拒不纠正。综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撤除原告指定画面,且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仍未纠正,被告的行为证明其不再履行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双方于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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