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来源:大律师网上诉人单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海民初字第 5217 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中地恒远生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恒远公司)在原审法院称,2024 年 8 月 12 日,我公司与单某、杨素芬签定《房子买卖生意合同》,单某采纳商业借款方法以 540 000 元的报价采购杨素芬坐落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34 号1428 号,建筑面积 42
12 平方米房子(以下简称 1428 号房子)
时,单某向杨素芬支付了购房 5000元
按约好单某应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前去借款公司进行面签、向杨素芬交纳首付款 300 000 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12 700 元、借款服务费 3200 元
可是,我公司在告诉单某前去处理上述事宜时,单某却拒不实行
并且,单某还对我公司及杨素芬提申述讼,恳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恳求我公司补偿其丢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因单某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行,故驳回了其诉讼恳求
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申述恳求单某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11 200 元、权证过户费 1500 元、借款服务费 3200 元,合计 15 900 元;本案由单某担负
单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中地恒远公司所述与现实不符
我当时是想采购 1428 号房子
可是在我与房主杨素芬签定合同以后,中地恒远公司却告诉我说,杨素芬恳求我另行承当 30 000 元物业费后,才给我处理央产房的过户手续
但是,在签定合同前,我并不知道这套房子是央产房子
现中地恒远公司对我的申述没有道理,故我不一样意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恳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8 月 12 日,单某作为采购方(乙方)经居间方(丙方)中地恒远公司与出售方(甲方)杨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