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来源:大律师网上诉人单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海民初字第 5217 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中地恒远生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恒远公司)在原审法院称,2024 年 8 月 12 日,我公司与单某、杨素芬签定《房子买卖生意合同》,单某采纳商业借款方法以 540 000 元的报价采购杨素芬坐落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34 号1428 号,建筑面积 42.12 平方米房子(以下简称 1428 号房子)。时,单某向杨素芬支付了购房 5000元。按约好单某应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前去借款公司进行面签、向杨素芬交纳首付款 300 000 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12 700 元、借款服务费 3200 元。可是,我公司在告诉单某前去处理上述事宜时,单某却拒不实行。并且,单某还对我公司及杨素芬提申述讼,恳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恳求我公司补偿其丢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因单某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行,故驳回了其诉讼恳求。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申述恳求单某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11 200 元、权证过户费 1500 元、借款服务费 3200 元,合计 15 900 元;本案由单某担负。 单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中地恒远公司所述与现实不符。我当时是想采购 1428 号房子。可是在我与房主杨素芬签定合同以后,中地恒远公司却告诉我说,杨素芬恳求我另行承当 30 000 元物业费后,才给我处理央产房的过户手续。但是,在签定合同前,我并不知道这套房子是央产房子。现中地恒远公司对我的申述没有道理,故我不一样意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恳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8 月 12 日,单某作为采购方(乙方)经居间方(丙方)中地恒远公司与出售方(甲方)杨素芬签定《房子买卖生意合同》,单某以 540 000 元的报价采购杨素芬所有的 1428 号房子。合同约好: 合同签定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000 元,向丙方支付居间酬劳 11 200 元;乙方于处理过户之前,交给丙方权证署理服务费 1500 元。 合同弥补条款约好: 甲、乙两边约好于 8 月 20 日去借款公司面签,并于当日乙方支付甲方本房售房首付款叁拾万元整,若因单独因素不能正常处理借款手续则视为违约;乙方、丙方约好于 8 月 20 日,乙方付清丙方壹万贰仟柒佰元整过户费及服务费和叁仟贰佰元整借款服务费;乙方于 2024 年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