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委外保管合同甲方:合同签立人乙方:模具名称:甲方兹提供模具设备,委托乙方代行保管之则;经双方共同议定之遵守规则如下
该模具之所有权归属甲方
该模具所生产之产品,仅可供甲方使用
甲方保留随时要求取回该模具之权利,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模具保管期间,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乙方对该模具有保密、保养及不得修改、不得移转之义务
模具保管期间,若发生非天然因素而造成磨具的损害,乙方需担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乙方需随时提供甲方该模具之现状
本保管合同的有效期间为自签立日期起之三年
如乙方违反以上任一条款,甲方得依法起诉追究,且乙方同意放弃任何抗辩权
甲方:(公司印鑑 ) 乙方:(公司印鑑)负责人 负责人:地址 : 地址:电话 : 电话:传真 :传真:以上共计一式两份,分送甲方、乙方备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