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谈《物权法》中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内容在《物权法》中,“物”主指动产和不动产。“权”则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融资租赁是金融以贸易结合的产物,因此它不仅有债权的问题,还增加了物权。尤其是租赁物件所有权中的全能分离的特质,就是根据《物权法》的原则,将占有、使用、收益权渡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只保留处分权。根据我的理解,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任何租赁,其标的物都必定要是实体物(下称“物”),交易双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必定是针对该物而发生的。因此,物权关系,应视为是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的最核心的关系,也是双方之间之所以存在债权关系的缘由或前提。第一,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问题。“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它是物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我的理解是,租赁交易的特点征就在于,它只转让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处分权则是保留在出租人这里的。假如对标的物的充分和完整的支配权是全部转让的,那就不是租赁,而是买卖了。融资租赁的特征是占有人和所有权人分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但不享有所有权。由于融资租赁是中长期融资,通常为 3-5 年,因此,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状态要持续很长时间。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动产物权的占有公示制度,第三人有可能以为承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为承租人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制造了条件,使出租人面临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有利地位降为只有债权而丧失物权之境况的极大风险。实践中对承租人的这种行为处罚不力,有可能导致承租人的恶意滥用,使租赁公司陷入困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租赁物的登记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在我国,不动产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在交付时生效,特定动产物权词用登记对抗主义。而在融资租赁的行业当中,以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租赁最为常见,因此,为减少甚至避开善意第三人制度在融资租赁中的滥用,有必要对租赁物的登记制度予以规定,包括登记的内容、预告登记制度、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和登记费用等,法律规范市场秩序,从而有效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进展。融资租赁登记的内容应该简单,包括租赁物名称、出租人、承租人、租金额、租期等。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