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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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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 F17-0-2024-3合同编号: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 江 省 旅 游 局 制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 / 9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使 用 说 明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的签订。二、旅行社除了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经营资格。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四、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18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概念及定义1.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湾地区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领队人员的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离团: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旅游期间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3.脱团: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旅游期间,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第二条 旅游者的权利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告知海峡两岸旅游沟通协会指定其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公告文号,及网络查询地址。2.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3.有权要求旅行社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4.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6.《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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