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出游两次改期 赔偿违约金3 月 21 日吴某通过 S 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 M 代办旅行社与 S 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 3 月 23 日至 27 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 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 5640 元及押金 6000 元,并购买了 3 月 22 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 3 张
22 日上午 M 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 18 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 3 月 29 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 3 月 28 日
3 月25 日 M 代办旅行社接到 S 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 3 月 29 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 4 月 2 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 月26 日退掉机票
S 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 M 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 520 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 S 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 3 月 23 日成行,3 月 22 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 “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 3 日内(含第 3 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 80%违约金” 规定,S 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 5640 元 80%的违约金即 4520 元
S 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 520 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 S 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 S 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根据 S 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 S 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 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 3 月 22 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