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 第 373 号 《XX 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 2014 年 8 月 11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 年 8 月 29 日 XX 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公平配置、统一管理原则,同加快 —1— 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与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相协调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相关资产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部门,其办公用房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