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行为,加强其日常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 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4]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学场地应不少于500 平方米,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 300 人;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固定资产 3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20 万元以上; 4、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和财会人员,以及相应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二)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程序审批: 1、受理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要目标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中央在鄂单位、省直单位和社会团体、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要目标的 XX 市属机构和个人,向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举办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