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厂变电站管理制度 动力厂严禁烟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 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动力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动力厂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全体员工以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由动力厂各级领导商讨、协定,由办公室制定下发
第二章制度基本规定 第四条动力厂生产区域内所有场所禁止烟火,本制度所指生产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及生产办公室
第五条禁止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香烟等)进入生产区域内; 第六条办公楼、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
在指定吸烟点内抽完烟烟头必须熄灭置于烟灰缸或烟灰盒内,禁止乱扔
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得随便进入制氧、燃气生产车间区域,必须进入时需佩戴防火帽,并且有专人看护
第八条进入制氧、燃气生产等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穿化纤服装、铁钉鞋; 第九条设备维修时,在对氧气主体设备、煤气管道等部位进行维修时,必须使用铜制工具,需要敲打的部位,要用铜制工具,禁止使用铁锤进行敲打作业
第十条生产区域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切割、焊接、打孔等)时,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否则,严禁动火作业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烟火管理考核办法 1、动力厂员工在禁烟区内抽烟者罚款每人 200 元/次;中高层领导每人罚款 300 元/次
2、生产区域内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对所属区域责任人罚款50 元,车间、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车间、部门负责人一并负担
3、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生产区域者,一经发现罚款 100 元
4、乙方施工人员在厂区抽烟者,一经发现按每人 300 元/次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5、各车间、部门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