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支路天然气管道的报告(1) 关于 4 号路 k1 十 540~k1 十 780 段右侧为 dn426 燃 气管道存在问题的报告 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 县区钓鱼嘴 p1 安置房工程项目部: 我司承建的大渡口钓鱼嘴片区 4 号路工程由于 k1 十 540~k1十 780 段右侧为 dn426 燃气管道没有撤除,现处于停工状态。以前为了配合业主大项目的实施,工期保证,我方增大成本采取临时相关的保护施工,当时是说半年内撤出,但现在时间已近两年之间。保护措施已经不能保障燃气管道的安全,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公安局通知燃气管道没撤除不能爆破。若继续施工路基将造成高切坡局部塌方的可能;现在岩体风化裸漏太久,春季到来,春雨即发,岩体极易垮塌,dn426 燃气管线极易断裂引爆,此段路基无法按施工设计图开挖成型并存在边坡垮塌隐患,排水管网及其他后续工程无法实施。为保证工程总体进度及工程安全,请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该段 dn426 燃气管道的撤除,以免影响工程整体施工进度。 特此报告。亟盼回复。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渡口钓鱼嘴安居二支路及 4 号路市政道路工程一标段项目部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抄送:XX 市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十监理部 关于 4 号路 k1 十 540~k1 十 780 段采取支护后机械 开凿的报告 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 县区钓鱼嘴 p1 安置房工程项目部: 我司承建的大渡口钓鱼嘴片区 4 号路工程由于 k1 十 540~k1十 780 段右侧为 dn426 燃气管道没有撤除,现处于停工状态。dn426 燃气管线段形成的临时高切坡,春季到来,春雨即发,岩体极易垮塌。 根据国务院 2001 年第 313 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为了保证边坡稳定,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申请做临时喷锚支护,参照 4 号路设计边坡支护结构形式施作,对本段临时边坡及时支护。实际支护工程量按变更增加工程量计算。 根据国务院 2001 年第 313 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 50 米范围内禁止爆破。距管道距离小于 50m 范围不采取任何爆破作业,采用机械开凿进行开挖和破碎岩石的施工方法。由于我司投标前考虑爆破开挖土石方,由于甲方原因,钉子户和燃气管道两年多没有撤除,如果为了满足绿地开盘工期需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