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2011 年 7 月 29 日 XX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