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方面讲话 XX 市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2011]34 号 —————————————————————————————————————一一———— XX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XX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2011 年第九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XX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X 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人社部门会同信访部门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市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 1000 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1.3%预存;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