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届广交会分配打分原则 第 115 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配办法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 104 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 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办贸字〔2013〕150 号)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关于第 115 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安排与组展工作时间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会业字[2013]66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第 115 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配办法
具体如下: 一、展位类型 第 115 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成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两类
一般性展位的位置安排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负责,各参展企业的展位数量由深圳交易团安排;品牌展位的数量及位置由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
二、一般性展位分配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般性展位采用量化评分与优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排,实行一年一评两届不变(商务部另有规定除外)
对违反国家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的企业,一律不纳入第 115 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范围
具体如下: 1
深圳交易团展位面向 XX 市注册登记的生产型和贸易型两大类型独立法人企业进行分配,每家企业仅适用一种类型安排展位
展位总数的 70%安排给生产型企业使用,30%安排给贸易型企业使用
一般性展位具体展区类别安排原则上与各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海关统计的出口产品类别相符
生产型企业展位安排原则上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单一类型展区,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 4 个
对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的,根据企业展出产品类型可适当放宽展位安排数量上限
贸易型企业展区数量安排不设上限,但单一类别安排展位数量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