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第五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第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第九条•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三章起草•第十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一条•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二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三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