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