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借用合同要点甲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乙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两方就文物借用进行了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用目的以及借用费用,以及< 借用文物安全保障方案> ,以及文物借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确认函。本借用合同适用于中国境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或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文物借用。借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藏品,依照本样本订立合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文物借用合同,可参照本样本。)甲方(馆藏文物借出人):(注册号:)联系人: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乙方(馆藏文物借入人):(注册号:)联系人: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借甲方馆藏文物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将馆藏文物件(套)出借给乙方,并同时提供所借文物的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编号、年代、数量、尺寸、重量、质地、完残情况、级别、估价,以及珍贵文物的图片等。第三条3.1 所借文物及其资料仅在用于。借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所、用途。需要改变的,应提前30 天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3.2 乙方不得将所借文物转借第三方。第四条文物借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需延长借用期的,应于借用期满前30 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由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重新签订借用合同。文物连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第五条甲方于年月日前,在甲方所在地向乙方交付文物。乙方由法人或者委托人按照所借文物清单的内容查验签收。第六条6.1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文物借用费人民币元(大写:)。乙方逾期支付的,甲方可不交付文物,或者有权提前收回所借文物。6.2 因乙方原因推迟所借文物交付时间,或乙方提前交还所借文物的,不减收文物借用费。第七条7.1 借用期间,乙方应承担所借文物的保护义务,发现所借文物受损等情况,应在24 小时内告知甲方。7.2 若没有书面约定,乙方不得对所借文物本体实施修补、取样或装饰等行为。甲方可随时对所借文物进行检查、巡视,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第八条所借文物有瑕疵或者按照文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采取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