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编制目的和依据1、为加强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形式, 提供技术文件审查的形式标准依据,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规定。设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合格的设计文件。本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法规编制。第二节规定的适用围1、本规定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迁移工程、原址复建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以及保护单位围必要的配套建设工程、技术防设施等类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①、保养维修工程: 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种结构类型的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轻微损害所做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工程。②、抢险加固工程:当上列各类建、构筑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其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③、修缮工程: 为保护文物建筑本体必须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④、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为保护文物建筑而附加的安全防护措施工程。⑤、迁移工程: 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 且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⑥、原址复建工程:经过特殊批准,将某些已不存在的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考证的原状重新在原址上建造的工程。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围必要的配套建设工程:与文物无直接的结构联接, 因管理服务、展示等方面功能需要而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它必要的、但将对保护围、文物环境产生影响的工程,如消防、生活用水、用电、雨污排放系统、通讯设施等类的建设工程。⑧、文物建筑技术防设施:与文物建筑相连或直接安装在建构筑物上的防火警报、消防喷淋、防盗警报和对于建、构筑物、对环境有所影响的避雷、水池、加压、泵房等类建设工程。⑨、关于设计文件应表述的容和深度等方面的规定,是针对文物保护工程设计的普遍问题编制的。 在实际设计工作中当进行各项独立工程的具体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对象的具体情况, 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和相应的条款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某项工程中有本规定未能涵盖的容时,也应依照本规定的原则和深度要求将该部分容编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