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解读(常见问题)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于会计实务工作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但在日常操作中有许多问题在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内容就与合并报表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具体解读。一、 资本公积能否全部转增资本?在新《》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1.”资本公积 — 资本溢价”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股东投资溢价和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中过渡。2.”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 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二、 为什么新准则对控制的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之所以将原准则(制度)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在权益法下, 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由此,母公司的当期利润提高。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的现金的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 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这就是权益法的一个弊端,它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阅读。然而, 权益法也有成本法所无法具有的优势,即权益法下, 可以反映出母公司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包括子公司的经济资源)的整体盈利状况。为协调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