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一、处方书写基本规范1、处方的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开具处方的原则: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一、处方书写基本规范3、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需要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4、每张处方笺限一位患者的用药
5、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要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6、年龄填写: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填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8、规范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即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或拉丁文来书写,不能使用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能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用语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10、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必须注明过敏实验以及结果的判定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来表示处方书写完毕
12、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3、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