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石化公司动力厂建南变等变电所隐患治理(建南、集水站 35kV 变电所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协议 买 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卖 方: 年 月 日签 字 页买方:动力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代表: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计控中心代表: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代表:卖方: 代表:目 录1、总则2、现场和公用工程条件3、技术方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设计、安装、制造、检验和验收应遵循的标准5、供货范围6、技术要求7、职责和界面8、人员培训、验收和现场服务9、文件、资料和图纸10、涂色、标识与包装 11、质量保证与技术服务 12、偏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简称买方)、 (简称卖方)和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简称工程设计方)就买方动力厂(建南、集水站35kV 变电所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项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达成如下技术协议。本技术协议是商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务合同生效后,本技术协议作为商务合同的附件,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总则1.1 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和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成熟的优质产品。1.2 如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协议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要求。如有异议,卖方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买方和工程设计方提出,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1.3 在签订商务合同之后,买方和工程设计方保留对本技术协议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卖方承诺予以积极配合。具体事宜由三方商定。1.4 卖方作为总成套方,对于产品涉及到的所有设备和附件起总成负责作用,卖方保证对其提供设备的完整性负责。1.5 卖方为买方提供的技术协议,完全满足设计方和买方技术规格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如因卖方所供的成套产品因在选型、设计、尺寸、制造质量等问题而导致设备无法长期连续、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并满足性能要求,卖方必须为此负全部责任。1.6 卖方在技术协议中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完整的、无缺项的。无论何时发现缺项、漏项,卖方都必须无偿补足。1.7 卖方在技术协议中的条款、技术规格、数字等出现前后不一致或互相矛盾之处,应以对买方有利的条款、技术规格、数字为准。1.8 卖方在技术协议中所提供成套产品的技术规格中若有不满足规格书的指标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