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再审案 对方当事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南昌铁路局对方当事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之间发生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株州北站、鹰潭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 4 月 19 日受宏隆公司的委托,将宏隆公司被买方拒收的 240 件铁桶包装的 TD 甘油在广州东站办理了托运手续,自装自锁装入 P632697 号 60 吨的棚车
托运人填写的货物运单记载:甘油 240 件,到站上海何家湾站,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
承运人缮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 9 天
P632697 号货车于 4 月 20 日从广州东站开出,次日到达株州北站,5 月 18 日编入直通货物列车开出,同日到达鹰潭站
6 月 14 日抵达何家湾站
涉案货物后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外观检查,结果是抽查检验不合格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此时该货物已在广州滞留 5 个月
宏隆公司以铁路运输企业野蛮装卸致使货物包装严重破损,逾期运到 47 天致使货物变质,承运人对货损有重大过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到站何家湾站赔偿货损和其他损失共计 84 万元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追加株州北站、鹰潭站为第三人,经审理认为:宏隆公司指控承运人有野蛮装卸和重大过失证据不足
株州北站保留该车,致使货物逾期运到并超过保质期发生变质,对货损有一般过失,应在货物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到达鹰潭站已过保质期,扣车和倒装系货物超载所致,故鹰潭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宏隆公司和株州北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该院经审理认为:株州北站上诉称由于醴陵限制口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