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
《合同法》总则和分则所规定的条文细致、整部法律操作性强,并从形式上解决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内容重复、交叉和内外两套合同法体系的缺陷,功不可没
与此同时,从《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看,虽然主要表现的是民事合同法的法律规范,但体现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条文也不少
因此我认为,新的《合同法》在实质上反映了民法和经济法共同综合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关系的实际
一、对合同、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理解 新《合同法》是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而集成的合同法律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虽然《合同法》中没有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概念,但是为了学习和理解《合同法》,从理论上弄清合同、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不同含义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世界公认的合同法权威布莱克斯对合同下了一个定义“: 合同是两个或多人之间,就某特定事项行为或不行为所达成了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定
”(注:转引自[美]丹尼斯
豪尔著:《基本合同法》群众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2页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佟柔、赵中孚、郑立教授指出“: 从广义来说,凡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统称为合同,如师徒合同、劳动合同等;从狭义来说,专指产生民事立法上债的法律后果的协议,亦称债权合同
”(注: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66页
)台湾法学家、东吴大学教授杨桢先生对合同(契约)的定义是“: 契约一词,一般乃指二人以上,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某项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协议
”(注: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5 页
)著名民法学家王家福、谢怀栻等指出“: 经济主体之间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