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由案例分析看物业管理诉讼主体的确定案情介绍: 上海第一五金商店(集团)物业有限公司受上海市闸北区天晋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该小区内的住户沈某(住该小区五楼)在装修时,私自在五楼的上、下防火通道处安装了不锈钢栅栏,又在五楼走廊及楼口处搭建私人建筑物,还在自己的住宅内破墙开窗,楼顶开洞,给整幢大楼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虽多次对沈某进行劝阻,要求其恢复原状,但沈某一直不予理睬,故物业公司于 2024 年 6 月将沈宇范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拆除不锈钢栅栏和楼道的搭建物,并恢复墙体和楼顶的结构
法院审理后,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原裁决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
2024 年 10 月,违章建筑的搭建人沈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了新的业主吴某
2024 年 1 月,天晋小区业主委员会再次以沈某为被告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与前次起诉基本相同,唯一的变化就是原告由物业管理公司改成了业主委员会
法院认为:沈某在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之后,已经不再是房屋的权利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被告已不适格,故仍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业主委员会不服裁定,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有误
依法撤销裁定,发回重审
现本案正在重新审理中
分析: 本案作为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方面具有很强的典型性,既涉及到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三方,又是关于某一特定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侵犯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的案件,而且在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房屋业主变更的情况
当物业管理纠纷发生时,由谁来提起诉讼,将谁作为被告,都可以从本案中得到一定的启示
一、原告的确定 所谓原告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