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银行与乙开发公司、丙合资公司、丁房地产公司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争议案时间:2024-12-28 09: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218 次 内容提要:贷款银行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借款合同及其履行事实,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与履行情况偿还借款本息;贷款银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与借款人的欠款事实,保证人应当按保证合同的约定与借款人的欠款事实履行保证责任;贷款银行向房地产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利的依据是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与借款人的欠款事实,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地产并从中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2024 年 3 月 20 日,乙公司、丁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丁公司以其拥有的评估价值 1,900 万元的房地产为甲银行发放给乙公司的 1,000 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抵押权人签章处由甲银行的分管行长郭某签名并盖有甲银行公章,抵押人签章处由丁公司的副董事长张某签名并盖有丁公司公章,债务人签章处由乙公司的董事长程某签名并盖有乙公司公章
该合同所约定的抵押事项于同年 4 月 1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
同年 4 月 1 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银行发放给乙公司的 1,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向甲银行提供了有 7 位股东签名的同意保证的《股东会决议》
同年 4 月 2 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4 年 4 月 5 日至 2024 年 4 月 4 日,合同还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借款以上列《抵押合同》项下的房地产抵押担保,还以上列《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