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0335)三、办理依据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 年 12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4 年 6 月 2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单位招聘在海外的出国留学人员或者引进外国专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鼓舞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24]34 号)第二十一条: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 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审批内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 18 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
(三)法律效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用人单位,自然人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五、审批条件(一) 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条件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