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法律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法律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24]19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舞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24]34 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 1 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2、具有硕士讨论生学历,回国时间在 2 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具有博士讨论生学历,回国时间在 3 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别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四)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五)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举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