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案例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出租房屋存在漏雨的情况下,至今未对房屋进行维修,显属违约;被告作为承租方,在原告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既不自行修缮,又不将已空关的房屋交付原告,导致房屋空关至今造成租金损失
对此,被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告空关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双方应各半承担
案例二一、基本案情2024 年 1 月 1 日,某公司(以下称“我方”)与刘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1)我方承租刘某某位于某小区 A1 楼401 房;(2)房屋租赁期间,刘某某保证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出租人延误房屋维修而使承租人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负责赔偿
(3)我方在入住前对房屋内的各种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并在使用期间保证完好无损(包括附件设施),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设施损坏的,承租人负责按价赔偿或给予维修
2024 年 10 月 5 日,我方租住房屋的厨房水槽进水管软管发生故障,向外喷水,导致屋内漏水,并漏至楼下
10 月 7 日,刘某某要求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