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留学归国人员可以在北京落户 五项基本要求: 1、在国内从未办理过就业分配手续的学生,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的;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 360 天); 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就业并申请,具体时间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护照上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5、在京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提交申请时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 6 个月或补充提供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北京出台关于“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讨论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讨论或进修
第二条 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
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加的工作格局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进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
(三)市场配置的原则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留学人员根据双向选择原则来京创业和工作
(四)用人主体引进的原则
用人主体按需引进,并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条件
第三条 留学人员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接待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