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 商 投 资企 业 法 律制度概述投资项目★★★鼓舞类对中国有利的:1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人
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注意: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舞类投资项目
技术水平落后的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禁止类对中国不利的:1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允许类不属于上述三种的,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注意: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 70%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要求(1)并购并取得控制权的,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总额210 万美元以下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10/7 倍210-500 美元之间的(210≤X<500)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 倍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