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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性质★★★1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条件★★★1
对投资人的限制(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企业名称的限制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因为中国的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的 出 资 方式(1)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在审请企业设立时,应注明以哪个出资
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但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 万,一人公司最低 10 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 50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