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篇 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规则这一篇我们主要要讲解《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从《海牙规则》至《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人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进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
第五章 提单及付运单据贸易的进展必定是和运输的进展相辅相成,目前,世界 70%以上的贸易量是利用海上运输进行的
海上运输的进展催生了提单的需要的,以及对提单的法律法律规范
一、提单概述提单是海洋运输进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16 世纪之前,海洋运输不需要提单
因为当时没有出现专门的海洋运输承运人,船货的一家,即负责运输的船东就是货主,船东亲自将自己的货物运到海外进行物物交换
所以货物在运输中受损也不存在赔偿问题
16 世纪初期 船舶账簿成为提单雏形
随着货主不再与船舶同行,货物装船,船主出具船舶帐薄
16 世纪中期 提单是租船合同或运输合同的附件
但提单只是船长收到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
17 世纪提单成为物权凭证
只有通过提单,托运人或船东才能宣称对船载货物有合法占有权
18 世纪提单可以背书转让
提单可以转让使得货物在到达目的前进行转卖
二、提单的定义提单没有统一的定义,尽管《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有关提单的公约,但是都没有给提单下定义
《汉堡规则》中,没有规定提单是物权凭证
三、提单的性质与作用(一)提单是物权凭证 一般情况下,运输单据(海运单)在商业习惯或法律上不是物权凭证,但是提单除外
提单是物权凭证已经得到多数国家及地区法律的认可
取得货物但未持有提单,并不能取得货物所有权
也就是说货物所有权转移效力从交付单据时已经发生,而不必等到实际交付货物
提单物权凭证效力的作用1
有效维护卖方的利益虽然卖方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直接占有了货物,但是通过提单,能确保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