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哪些事项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中,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也称仓库营业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酬劳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我国过去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签订仓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 448 号众福家园 A 栋 30 楼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第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验收由保管人负责
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
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纳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