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为了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第一条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二条 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相适应
保障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相适应,并向关键岗位倾斜
第三条 贯彻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为职工提供公平待遇和均等的机会
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职工,支付同等酬劳
不因职工性别、就业渠道、用工方式等不同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卑视性的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向降低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
第四条 工资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代表双方签字后,七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条 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对所有工会会员和非工会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主要依据以下因素:①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工资指导线和人工成本状况;②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③当年省确定的企业工资增长计划安排;④其他因素
第八条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效益等因素,确定企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595 元,比上年增长 145 元,增长幅度为 10%
第九条 因经济效益等原因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下线或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