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持股解决途径 【案例情况】一、晨光生物【2024 年 7 月,5 名代持股的股东(受托方)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给了卢庆国、李月斋等8 名自然人而不是转让给原委托方(委托持股人)的原因、该等委托持股人是否知悉发行人的上市计划,是否自愿转让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转让价格为 2.02 元/股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7 月,5 名原受托人(受托持股人)将其代持的出资转让给卢庆国、李月斋等 8 名自然人而不是转让给原委托方(委托持股人)的原因是:第一,若原受托人将其代持股份转让给原委托人,则发行人股东人数将超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即 50 人);第二,卢庆国、李月斋等 8 名自然人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持有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的股权。为避开竞业禁止问题,卢庆国、李月斋等 8 名自然人需要将其所持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发行人。通过股权清理增加其在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可以适当弥补其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损失;第三,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卢庆国、李月斋等 8 名自然人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受让股权可以加强发行人管理层的稳定性。2、发行人清理委托持股是与上市计划相结合的一揽子方案,该方案经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晨光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转让出资的委托持股人有权对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增资金额以转让出资的价款为最高限额,转让价格为发行人 2024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单位出资净资产(2.02 元/股)。3、在清理委托持股事项时,被代持股东与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签署《出资转让确认函》,确认被代持股东同意委托代持股东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代为持有的出资,并授权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被代持股东确认其知悉晨光有限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申请在国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承诺并保证未在上述拟转让的出资上设有任何抵押或者第三方权益(该代持关系除外),确认与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今后被代持股东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拟转让出资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同时,被代持股东确认,出资转让完成后,被代持股东不再持有公司出资,也未委托他人代其持有,亦未代他人持有公司出资。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5 名代持股的股东(受托方)未将其代持的出资转让给原委托方是经被代持股东、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自愿同意的,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