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渝交设租(10)质字第 100202424 号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质押权人(乙方):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宝大道 13 号科技创业园 B2 区 6F(左)电话:023-67885015 传真:023-67885003 邮编:401121 债务人(丙方):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基于承租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渝交设租(10) 字第 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事实,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本合同是主合同项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
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权利1
1 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注册资本金 万元的出资份额,即股权
2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2
1 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2
1 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供的融资租赁金额;2
2 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2
3 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 甲方同时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第 1 页 共 4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
1 本合同项下权利出质依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期限4
1 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可撤销,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
第五条出质权利凭证的占有5
1 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