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转让合同与重组协议和合作幵发协议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其独立性,它们不是主从合同关系,可以分别解除原文链接:http://www.njzsls.com/827.html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解除1.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不属于主从合同,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关联性合同,是指不同合同间因具有某种事实上的联系,从而导致这些合同产生互为彼此的履行基础或履行保障关系的合同。关联性合同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主从合同,另一种是普通的关联性合同。所谓主从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相对的,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存在的合同。在主从合同关系中,主合同具有主体性,关系到交易合同的根本目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本身没有独立的合同目的,没有独立的履行行为,其履行是为实现主合同目的服务的。在成立时间方面,主合同成立在前,从合同成立在后,主合同不成立则从合同当然无效,主合同解除则从合同当然解除,从合同居于从属地位,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从合同一般也不得单独解除。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属于主合同,它们二者表现出鲜亮的主从合同特征。其他的具有事实上履行关联关系的合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在此基础上成立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及在此基础上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因为不具有主从合同的这些特征,则不构成主从合同关系,属于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作为履行基础性的前一个合同成立或者其后成立的后续性合同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本案中,股权转让与重组协议签订在前,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在后。虽然补充协议(二)约定,致爽公司股权转让与重组目的是为建贸永信的宗地开发,但本质上,股权转让与重组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是相互独立的,合同目的及给付行为各不相同,一个是股权转让,一个是房地产开发。两个合同存在关联性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它们的独立性。它们不是主从合同关系,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在诉争发生时,乔彤、于永会已依据股权转让与重组协议将股 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而公益源、建贸永信未按约定向乔彤、于永会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已对乔彤、于永会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 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